(一)《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187号)文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